之高丘、下丘,各一全豢。【237、238】(包山M2楚简)
声王、悼王、东宅公,各特牛,馈祭之。速祭公主,冢豕,酒食 【110】(望山M1楚简)
祭丧,甲戌、己巳内斋。【137】(望山M1楚简)
利以祭门、行,除疾。以祭、大事、聚众,必或乱之。【28】(九店M56楚简)
居祭室之后。垑于东北之北,安。【49】(九店M56楚简)
壬午之日祭昭王【甲三161】(葛陵M1楚简)
择日于八月脠祭竞平王,以逾至文君,占之:吉。既叙之。【甲三201】(葛陵M1楚简)
择良日远夕之月,享祭惠公。(天星观M1楚简)*
享祭惠公特豢。(天星观M1楚简)
交日,利以实事。凿井,吉。以祭门行、行水,吉。【4贰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*
复秀之日,利以乘车、冠、带剑、制衣裳、祭、作大事、嫁子,皆可,吉。【25壹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一日是谓奋光,祭有斗败者,亡人曰……【286】(江陵王家台M15秦简)*
以上辞例说明,“祭”的对象,既有人鬼(如昭王、王孙厌、子西君、惠公),也有“五祀”(如门、行)等地祇,“祭”的方式有馈祭、蒿祭、享祭、尝祭等。
在楚简和秦简中,单独用“祀”的辞例并不多,例如:郭店楚简《成之闻之》有“是故君子慎六位以祀天常【39、40】”其中的“祀”字是否当释作此,还存在不同意见,*而且《成之闻之》属于儒家伦理篇什,与具体的宗教行为无关。而“祭祀”合用的简文辞例,则很常见,例如:
善建者不拔,善者不脱,子孙以其祭祀不乇。【16】(郭店《老子》乙篇)
祭祀之礼必有夫齐齐之敬。【16】(郭店楚简《性自命出》)
凡建日,大吉,利以娶妻、祭祀、筑室、立社稷、带剑、冠。【13 贰】(九店M56楚简《日书》)
凡坐日,无为而可,如以祭祀,必有三□。【19 贰】(九店M56楚简《日书》)
阴日,利以家室。祭祀、嫁子、娶妇、入材,大吉。以见君上,数达,无咎。【6贰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外阴日,利以祭祀。作事、入材,皆吉。不可以之野外。【10贰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凡祭祀之凶日:甲寅、庚寅、丙寅、戊……【286】(江陵王家台M15秦简)
《说文·示部》:“祭,祭祀也。”同部又说,“祀,祭无已也。”祭与祀可以互训。“祀”古文写作“禩”。“祭祀”在传世文献中十分常见,《周礼·太宰》“以八则治都鄙”:“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。”郑玄注:“祭祀,其先君、社稷、五祀。”祭祀的对象包括天神、人鬼、地祇和五祀等。祭祀属于吉礼,属于常祭,有其常制:一是有固定的地点,祭人鬼祖先在宗庙之中,根据身份差异,祖庙的庙数有多少之差,祭天、地、山川等则有专庙。二是有固定的时间,据说上古先王对祖先实行“日祭、月享、时类、岁祀”,*一般来说,有四时之祭,还有三年一祫、五年一禘的合祭。*。三是有尸,先秦的祭祀,无论其对象是祖先人鬼,还是天地五祀,“祭必有尸”,即由孙辈扮演代为受祭。*
二、祷、祠和祷祠
楚简中关于“祷”的记录最多,有“举祷”“
(弌)祷”“赛祷”“祝祷”等。例如:
举祷于宫地主一羖;愘于亲父蔡公子家特牛、
、酒食,馈之;
亲母肥冢,酒食。举祷东陵连嚣肥豖、酒食。
石被裳之敚,
祷于昭王特牛,馈之;
祷于文坪夜君、郚公子春、司马子音、蔡公子家各特豢、酒食,夫人。【202-203】(包山M2楚简)
举祷于昭王大牢,乐之,百,贡。【乙二1】(葛陵M1楚简)
举祷于三楚先各一牂,缨之
[玉]【乙三41】(葛陵M1楚简)
举祷行一白犬。(天星观M1楚简)
祷于夫人,特
。志事速得,皆速赛之。【200】(包山M2楚简)
祷西方全豬豕。(天星观M1楚简)
赛祷卓公训至惠公,大牢乐之(天星观M1楚简)
赛祷宫侯后土,一。迻石被裳之祱。至秋三月,赛祷昭王,特牛,馈之。赛祷文平舆君、郚公子春、司马子音、蔡公子家,各特豢,馈之。赛祷亲母,特,馈之。【214-225】)(包山M2楚简)
类似辞例太多,兹不赘举。我们曾经指出,举祷是指楚人以杀牲盛馔的举食之礼来祭祷鬼神,简而言之,就是给鬼神进贡肉食之饭。所祷的对象相当广泛,既包括天神(如太、司命)、地祇(如社、后土、宫地主、地主、五山、危山、二天子、大水),也包括祖先人鬼(如三楚先、楚王、各墓主的亲父母和直系亲祖、夭殇、荆亡、夏亡等),还有五祀和其他神灵(如巫或、私巫、方位神)。*
“
祷”,在新蔡葛陵楚简中又写作“弌祷”【乙四82、148】。其具体含义存在分歧,或读“与”、或读“翼”,或读“代”、读“宜”,或读“烝”,或读“翌”。*关于“赛祷”,意义基本明确,指此前为某事在神灵之前许愿,意志得遂之后再还愿祷之。《史记·封禅书》“冬塞祷祠”,《索隐》:“塞与赛同,赛今报神福也。”《汉书·郊祀志》下颜注:“报其所祈也。”也就是一种回报之祷。周家台秦墓所出《祠先农》简,记载了农夫对于“先农”神的许愿和还愿赛祷:
先农:以腊日,令女子之市买牛胙、市酒。过街,即行拜,言曰:“人皆祠泰父,我独祠【347】先农。”到囷下,……言囷下曰:“某为【351】农夫畜,农夫苟如囗囗,岁归其祷。”即斩豚耳,与腏以并涂囷廥下。恒【352】以腊日塞(赛)祷如故。【353】
腊日岁末,可能对所有此前所许之愿都有一个总的还愿之祷,先农是其主要内容之一。还愿的赛祷,也用于治病。例如,马王堆汉墓M3所出帛书《五十二病方·穨》载:“某穨已,敬以豚赛,以为不信,以白……悬茅比(
)所,且赛祷,以为……。”*是说如果神灵治好了自己的秃头症,将会进献一头小猪来还愿。
就所祷的对象而言,楚人最常用的举、、赛三种祷,并无大别。但三者之间是何关系,学术界存在分歧。周凤五认为,“举祷”应读“与祷”,指当事人亲自参与的祷;“祷”应读“代祷”,指由巫觋代替当事人举行的祷。*李家浩认为,“与祷”“祷”的性质都属于祈祷,它们之间的区别大概是“祷”用牲,而“与祷”不用牲而已。*而工藤元男认为,包山楚简中的这三种祷,分别“参与邵佗岁贞和疾病贞的贞人们在各自集团内使用的祭祷名称,其间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”。*
《说文·示部》:“祷,告事求福也。”它与常规的祭祀不同,是因事而起的宗教活动。起祷的原因,或是疾病,或是战争,或是追求荣华富贵。在包山楚简中,墓主邵陀的求祷缘由以疾病为主,另外还包括“有咎”“有戚躬身”“有祟现”“爵位迟践”等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上》记载,秦襄王生病,“百姓为之祷病,愈,杀牛塞祷”。《墨子·号令》记载,“寇去事已,塞祷”,显然战前战后都有祷。
所谓“告事求福”,指祷的仪式重点是以口头形式向神灵求福。这必然联系到“告”和“祝”。《周礼·大祝》“掌六祝之辞,以事鬼神示,祈福祥,求永贞”。这六种祝(顺祝、年祝、吉祝、化祝、瑞祝、筴祝),贾疏谓“皆是祈祷之事,皆有辞说以告神”,实际上就是六种祝告的类型或场合,所用的祝辞也不同。葛陵M1楚简中多种“告”的记录,有些明显就属于口头祝文的祷辞,例如:
为贤子郛果告大司城【零102、59】
为贤子
哀告大【乙四57】
告大司城【零235、545】
择之牢中,晋囗为酓相之昭告大【乙四134】
其中有“昭告”“哀告”“果(祼,灌)告”等几种形式,均是祷的类型。实际上,在新蔡葛陵楚简中,至少有4支简文提到了“祝祷”,如:“祝昃祷之” 【甲三159-1】、“祝祷于××”【零243、零439、零533】。*
至于“祠”,在出土文献中很是常见,确如有学者所言,以秦人使用为多。例如:
祠室中日……祠户日……祠门日……祠行日……祠灶日……,祠五祀日,丙丁灶,戊己内中土,乙户,壬癸行、庚辛□。【32贰-40贰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【69壹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祠父母良日,乙丑、乙亥、丁丑亥、辛丑、癸亥,不出三月有大得,三乃五。【78贰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丙家即有祠,召甲等,甲等不肯来,亦未尝召丙饮。里即有祠,丙与里人及甲等会饮食,皆莫肯与丙共杯器。【92-93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封诊式》)
凡行,祠常行道右……【143】行祠:祠常行,甲辰、甲申、庚申、壬辰、壬申,吉。
毋以丙、丁、戊、壬……【144】行行祠:行祠,东南行,祠道左;西北行,祠道右。其号曰:常行,合三土皇,耐为四席。席餟其后,亦席三餟。其祝【145】曰:“无王事,唯福是司,勉饮食,多投福。”【146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祠:祠亲,乙丑吉。祠室,己卯、戊辰、戊寅,吉。【148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凡七畜,以五卯祠之,必有得也。其入神行,岁再祠之,吉。【贰Ⅴ1】(江陵岳山秦简《日书》)*
祠日:巫感乙巳死,勿以祠巫。巫龙:丙申、丁酉、己丑、己亥、戊戌。【壹Ⅶ】田大人丁亥死,勿以祠之。【壹Ⅷ】祠大父良日:己亥、癸亥、辛丑。【贰Ⅰ】祠门良日:甲申、辰、乙丑、亥、酉、丁酉。忌:丙。【贰Ⅱ】祠灶良日:乙丑、酉、未、己丑、酉、癸丑、甲辰。忌:辛、壬。【贰Ⅲ】(江陵岳山秦简《日书》)
门忌:乙、辛、戊。宿值胃、氐,不可开门窦及祠。【53贰】(放马滩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*
三月庚辛,六月壬癸,九月乙甲,十二月丙丁,不可兴垣、盖屋、上材、为祠、大会,凶。【94 壹】(放马滩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有死父,不祠其冢三日,子当何论?廷尉
等曰:不当论。【190】(张家山M247《奏谳书》)
文献中关于“祠”的意解,至少有两种。第一种,指时祭中的春天之祭。例如,《尔雅·释天》:“春祭曰祠,夏祭曰礿,秋祭曰尝,冬祭曰蒸。”又如,《公羊传·桓公八年》:“春曰祠,夏曰礿,秋曰尝,冬曰烝。”*这类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。
第二种,指报赛之祭。《周礼》郑注和贾疏多处指出,祷是因事求神,而祠则是得福后报祭:
《周礼·天官·女祝》:“女祝掌王后之内祭祀,凡内祷祠之事。”郑注:“祷,疾病求瘳。祠,报福。”
《周礼·春官·甸人》:“甸人读祷……国有大故、天灾,弥祀社稷,祷祠。”郑注:“遍祀社稷及诸所祷,既则祠之以报焉。”贾疏:“始为曰祷,得求则祠,故以报赛解祠。”
《周礼·春官·小祝》:“掌小祭祀,将事侯禳祷祠之祝号,以祈福祥,顺丰年,逆时雨,宁风旱,弥灾兵,远罪疾。”贾疏:“求福谓之祷,报赛谓之祠,皆有祝号。故总谓之祷祠之祝号。”
总之,为了避免风旱、灾后、罪疾等恶事,先行祷祝,所行祷的目的实现之后,加以还愿行祭。这种祭祀活动,称为祠。正如《女祝》贾疏所说,“祷祠又是非常之祭”。在这种意义上,祠与赛祷差不多。秦朝统一后,广祭天下名山大川,对济水和淮水实行一年三祠,除了春天解冻、秋天结冰时的二次祭外,另外一次便是“冬赛祷祠”。*
关于“祠”字的本义,《说文》说:“品物少,多文词也。”表明祠的宗教活动主要依靠语言,而不以贡物为重。联系到前文所述“祷”的本义是“告事求福”,其仪式重点在于“告”,即以口头向神灵求福,这与“祠”的本义相近。
正因为祷与祠都是通过口头语词实现的求神仪式,所以传世文献中往往二字联用,称作“祷祠”,例如《礼记·檀弓下》:“复,尽爱之道也,有祷祠之心焉。”《周礼·小宗伯》:“大灾,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。”在出土文献中,也常常提到“祷祠”,例如:
阳日,百事顺成,邦君得年,小夫四成,以为上下之祷祠,[鬼]神飨之,乃盈其志。【26】(九店M56楚简《日书》)
凡吉日,利以祭祀、祷祠。【41】(九店M56楚简《日书》)
杀日,勿以杀六畜,不可以【100壹】娶妇、嫁女、祷祠、出货。【101壹】(云梦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□□祷祠,靡有[咎]。【乙四53】(葛陵新蔡楚简)
杀日,勿以杀六畜,不可以娶妇、嫁女、祷祠、出货。【100壹-101壹】
如上所言,因为祷和祠,都与口祝的仪式有关,所以,简文中又有“祝祠”一词,例如放马滩秦简《日书》甲种:“平日,可娶妻,祝祠,赐客,可以入黔首,作事吉。【16壹】类似的辞例至少出现3次。
三、祭祀与祷祠的区别
在传世文献中,祭祀与祷祠是两种不同的宗教行为。礼书在记载宗教官吏的职官分职和行为分类时,对二者有严格区分:
国有大故,则令祷祠,反命。祭亦如之。(《周礼·春官·家宗人》)
女祝掌王后之内祭祀,凡内祷祠之事。(《周礼·天官·女祝》)
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,以祭祀祷祠焉。(《周礼·春官·丧祝》)
宦学事师,非礼不亲;班朝治军,莅官行法,非礼威严不行;祷祠、祭祀,供给鬼神,非礼不诚不庄。(《礼记·曲礼上》)
在出土文献中,也有类似区分。例如,九店楚简《日书》中,祭祀与祷祠是并列书写的两类:“凡吉日,利以祭祀、祷祠。凡不吉日,利以见王公与贵人,利以取货于人之所。”【41】那么,祭祀与祷祠的区别究竟何在呢?
第一,如前文所述,祭祀是正祭,为四时常祭;而祷祠则是“非常之祭”,是因事起祭的临时行为。《丧祝》贾疏谓:“祭祀,谓春秋正祭。祷祠,谓国有故,祈请求福曰祷,得福报赛曰祠。”从郑注到贾疏,皆同是说,元代吴澄注也指出:“祷祠者,因事之祭;祭祀者,常事之祭。”
第二,如前所述,祷是为了解除灾难,它在祠之前举行,而祠则在得偿所愿之后举行,是对祷的还愿之祭。《周礼·大祝》:“国有大故、天灾,弥祀社稷,祷祠。”郑注:“遍祀社稷及诸所祷,既则祠之以报焉。”《周礼·家宗人》:“国有大故,则令祷祠,反命。祭亦如之。”郑玄注:“以王命令祷祠,归白王;于获福,又以王命令祭之,还又反命。”意思是说,当遇到天灾、病疫、兵燹等灾难时,周王命令宗人之官去行祈祷之礼,宗人回来向周王复命;当所祈祷之事得以实现,宗人又受王之命,再次去行还愿的祭礼,礼毕再次回来向周王复命。
第三,因为祭祀是常祭,祷祠则是散祭,所以后者的礼制规格要低于前者。《礼记·祭法》是一篇记载从虞舜到周代“祀群神之数”的文献,文献将从天子、诸侯到大夫、嫡士、庶人的庙制、祭祀频率做了详细的等级规定:
王立七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曰显考庙,曰祖考庙,皆月祭之。远庙为祧,有二祧,享尝乃止。去祧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乃止,去墠曰鬼。诸侯立五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皆月祭之。显考庙,祖考庙,享尝乃止。去祖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,乃止。去墠为鬼。大夫立三庙二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、祖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嫡士二庙一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官师一庙,曰考庙,王考无庙而祭之,去王考为鬼。庶士、庶人无庙,死曰鬼。
正式的庙祭,天子有七级(祖考庙、显考庙、皇考庙、王考庙、考庙、二祧),诸侯有五级(祖考庙、显考庙、皇考庙、王考庙、考庙)、大夫有三级(皇考庙、王考庙,考庙)、嫡士有二级(王考庙、考庙)。而对于更远的亲祖,属于非正式的庙祭,只需立坛、立墠即可。立坛、立墠的目的是为了因事祈祷,具有临时性,绝无常祭。天子有一坛一墠,诸侯有一坛一墠,大夫有二坛,嫡士只有一坛,其功能都是对不能立庙的远祖祭祀的补充。
所谓坛,就是垒土而成的土台(“起土为坛”);而墠,就是平整土地(“除地曰墠”)。在坛上的祈祷规格,又高于在墠上的祈祷。关于为坛祈祷的仪节,《尚书·金滕》载之甚详。武王克商次年,生病不豫,周公旦决定以身自代受灾(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巫术),向太王、王季、文王三位在天之灵祈祷,祷后将祷辞放在金滕之匮中。其仪式是:
公乃自以为功,为三坛同墠。为坛於南方,北面,周公立焉。植璧秉珪,乃告大王、王季、文王。史乃册,祝曰:“惟尔元孙某,遘厉虐疾。……。” 乃卜三龟,一习吉。启籥见书,乃并是吉。……
《金滕》中“三坛同墠”是指在一块铲出的平地上,立了三个土台。周公则另外立了一个土台,面朝北向先王神灵祈告,具体的祝辞是通过祝官来诵读的。这番仪式之后,再次占卜,果然得到吉兆。这个程序,与楚简中的“占卜祟源→巫术攻解、祈祷神灵→再次占卜(习占)而获得吉兆”的叙述格式完全相同。《金滕》中周公之祷所用的礼物是璧和珪,没提到牺牲。《祭法》孔疏也说,坛、墠之祷“不得享尝”。但实际上,上引包山M2等楚简中的疾病之祷、求福之祷,既用玉器,也用到酒食和牺牲之类。有学者已经指出,祭祀系指常祭,祷祠为“因祭”。包山M2墓主身份为大夫,其常祭用牲应当为羊,但是由于简文所载均为祷祠,所以他所用的祭品未受墓主身份限定,而是根据受祭者的身份、鬼神的需求、卜筮的变动性而导致祭品变化多样,不过有时候也“因其常牲”,即移用了常祭的祭品。此外,包山M2的祷祠流程虽具有相对固定性,但在祷祠是否举行、祷祠时间、祷祠动机、受祭者和祭品等方面,也具有变动性。*
祭祀与祷祠的根本区别,是功利与非功利。《礼记·礼器》总结说,“祭祀不祈”,所以不必追求时间提前,不必追求祭品高贵和牺牲肥美,祭祀也与婚嫁等嘉礼不存在时间冲突。郑玄弟子赵商对此不解,郑玄的解释是:“祭祀常礼,以序孝敬之心,当专一其志而已。祷祈有为言之,主于求福,岂礼之常也?”*祭祀之礼时辰定时、祭品定量、牺牲定品、仪式定制,其目的在于表达孝敬之心;而祷祠则不然,会因为所求福对象的变化,其祭品、牺牲、仪式各有变化,以求得福报为目的。
四、关于“卜筮祭祷简”的命名
在望山M1、天星观M1、包山M2、新蔡葛陵M1、秦家嘴M1、M13和M99等楚墓中,都出土有一类简牍,记录了墓主因疾病、求职等缘由而占卜,因占卜而祷祠的宗教行为。对此类简牍的命名,学者意见不一。归纳起来,大致包括三种:*
第一种,称为卜筮简或占卜简。曾宪通、裘锡圭、李家浩、李零、李学勤等学者主张,这类简的主要内容是占卜,应是卜筮记录。李零认为,包山楚简中的祷祠活动,“只是两次占卜中第二次占卜的内容之一”,“是预卜中事”,“所以这类简文最好还是叫‘占卜简’,而不宜称为‘祷祠简’或‘卜筮祭祷记录’”。*
第二种,称为卜筮祭祷简。《包山楚简》的整理者彭浩在《包山楚墓》考古报告中,对该墓所出卜筮简和祭祷简分别做了介绍,称之为“卜筮和祭祷竹简”。*贾连敏在整理新蔡葛陵简时,也称之为“卜筮祭祀记录”,并将其内容分为三类:
第一种与包山楚简中的卜筮祭祷类简极为相似,主要为墓主人平夜君成生前的占卜祭祷记录,占卜的内容以求问病情为主。简文格式亦与包山楚简非常相似,由前辞、命辞、占辞等部分组成,据此可知墓主死前的疾病情况。第二种为“小臣成”(即平夜君成)自己的祈祷记录,数量很少。这种简较宽,字亦大。第三种,内容较为单纯,仅是与祭祷有关的记录,不见占卜。*
宋华强研究新蔡葛陵简时,没有为之专门命名,而是在贾连敏的基础上分类更细了,分作卜筮简、祝祷简、楚王命人祈福简、祭祷文书简等。*彭浩在重新整理新蔡葛陵楚简时,仍然称之为“卜筮祭祷简”,并基本沿用了贾连敏的三分法:“第一种是由贞人贞问一般事项和疾病,间有祭祷记录,文辞、格式与包山楚简相同或相近……第二种是平夜君成自祷记录……第三种是专门的祭祷记录。”*主张用卜筮祭祷命名的还有工藤元男,他在其一系列文章中,都采用此名。*晏昌贵和其他学者也采用此名。*
第三种,卜筮祷祠简。陈伟认为,包山简中有26件简书可以称为占卜简或卜筮简,另4件可称为祷祠简,所以应合称“卜筮祷祠简”或“卜筮祷祠记录”。*后来他在其他论著中也强调,九店M56楚简中有“祭祀、祷祠”一语,说明楚人对祭祀(常规之祭)和祷祠(非常之事)是分开处理的,《周礼·女祝》等文献中祭祀与祷祠也是分开叙述的(已见前引),所以称之为“卜筮祷祠记录”比较妥当。*
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。目前所见的这类楚简中既有卜筮内容,也有祭祀内容,更有祷祠内容,取其中任何一种名称都不足以涵盖全部。卜筮类内容自不必说,如上所述,因事起祷、还愿而赛的祷祠类内容也很明显;关键是,楚简中有没有常规的四时祭祀类内容?回答应当是肯定的。理由是:
首先,我们曾经指出,楚简中存在岁贞和岁祀、秋贞和秋尝、月贞和月馈,这些宗教活动都不是临时性的散贞和散祷,而是时间固定的常贞和常祷,具有相当的规律性,可以与《楚语·国语》中的“日祭、月享、时类、岁祀”对应。*当然可以视同“祭祀”,而不是“祷祠”。
其次,在望山简和新蔡简中,都提到“内斋”,并且有具体的日期。据此,学者们已经推算出,楚人斋戒活动往往在举行宗教仪式的前五天。大家一般将其与《礼记·祭义》等相关文献中的祭祀礼仪相对应,甚至认为楚简“内斋”即儒家祭礼的“致斋”,“野斋”即儒家祭礼“散斋”。*虽然与上古贵族散斋七日、致斋三日的礼制不能精确对应,但这种思路无疑具有启发性。
再次,包山M2中的4支所谓“祭祷简”(第205、206、224、225号),都标明“××为位,既祷致福”,并没有列出“祷”的事由,即没有占卜的叙、命、占、验辞,而纯粹记录向神灵的贡献之物。“为位”见于《周礼》的《小宗伯》《射人》、《礼记》的《丧服小记》《奔丧》诸篇,表示安排祭祀位次;“致福”见于《周礼》的《膳夫》《都宗人》《祭仆》、《礼记·少仪》诸篇,表示分享或进献祭礼中尸(祖先的扮演者)象征性地吃过的余肉,又称之归胙、归脤。这些都是专门的祭礼用语,而不是临时性的祷祠仪式。
所以,我们赞同邴尚白的概括,采用楚人固有的说法“祭祀、祷祠”,但二者可简称作“祭祷”,*再加上此类简中占主要成份的卜筮内容,合称之为“卜筮祭祷简”是比较合适的。
五、所谓楚人重“祭”与秦人重“祠”
若将楚秦简牍中有关祭、祷的用辞,加以数量统计,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。宋艳萍统计了秦简中的用辞规律,进而指出:
睡虎地秦简《日书》出现“祭”的篇章,基本属于楚文化系统。……睡虎地秦简《日书》中出现“祭”这一名词的篇章都与楚文化息息相关,而在睡虎地秦简《日书》其他篇章中出现了大量的“祠”字……楚重“祭”而轻“祠”,秦重“祠”而轻“祭”。*
为了检验这一判断,我们将考古发掘的楚、秦简牍重新做了一个初步统计(郭店楚简属于儒家书籍,无法判定其国别属性,未予统计)。以下是一些基本数据:
出土文献之祭名使用频率统计表
由上表不难看出,秦简中确实使用“祠”字最多。不过,楚简中使用最多的,不是“祭”字,而是“祷”字。这是由秦、楚简牍的性质决定的。众所周知,包山简、望山简和新蔡葛陵简都是以“卜筮祭祷”为主要内容的,而九店楚简、睡虎地秦简和放马滩秦简则以日书为主,真正可以互相比较的是后三种简文。那么,楚简惯用“祭”字、秦简惯用“祠”字的规律,又说明了什么呢?宋文指出:
“祭”和“祠”,看似性质相同,其实存在着差别,甚至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,即楚文化和秦文化。*
关于楚、秦简牍与这两种文化的关系,宋文基本继承了何双全、林剑鸣等学者的观点:
如果说云梦睡虎地的《日书》反映楚重鬼神而轻政治,代表楚文化的面貌的话,那么天水放马滩的《日书》则反映了秦重政治而轻鬼神,是纯粹的秦文化的典籍。*
《睡》简有较多的礼制影响和较浓的神秘色彩,反映了楚文化的特点;《放》简则相反,显得质朴而具体,因此少有礼制、道德以及鬼神的影响,反映了秦文化“重功利,轻仁义”的特点。*
我们认为,从楚秦简牍的用辞习惯,并不能得出以上结论。试说如下:
其一,如前文所论,“祭祀”重礼制,“祷祠”重功利,如果因为秦简用“祠”字偏多而说明其功利性的话,那么,上表统计表明楚人用“祷”字明显偏多,是否也是重功利的表现?因为祷与祠性质相同,都是因事求祷、祷后还愿的宗教行为。
其二,楚人用“祭”字,与秦人之用“祠”,是时代变化所致的用词习惯不同而已,不一定有深义可究。《尔雅·释诂》:“禋、祀、祠、蒸、尝、禴,祭也。”《尚书·伊训》:“伊尹祠于先王。”《释文》:“祠,祭也。”这几个表示宗教行为的动词常常互相替代。又如,《月令》:“仲春之月,祀不用牺牲,用圭璧及皮币。”《礼记》作“祀”,《吕览》同,《淮南子》作“祭”,而《说文》作“祠”。《说文·王部·瑒》:“有瓒,以祠宗庙者也。”《玉篇》“祠”作“祀”。也说明祭、祀、祠常常互训通用。
如果说先秦时期“祭”与“祠”还有所区别的话,时代愈后,二字愈是合流并用了。其具体表现,就是秦汉时期出现了“祠祀”一词。例如:
敫,是谓有小逆,无大殃。……不可临官、饮食、歌乐、祠祀。【38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阴,是谓乍阴乍阳,先辱而后有庆。……以祠祀、饮食、歌乐,吉。【42】(睡虎地M11秦简《日书》甲种)
杀日勿以杀六畜,不可出女、娶妻、祠祀、出财。【102 壹】(放马滩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贞在太簇……其祟恒辂公、社。卜祠祀不吉。【278】(放马滩秦简《日书》乙种)
不可以娶妻、嫁女、出入畜牲、为啬夫、临官、饮食、歌乐、祠祀、见人,若以之,有小丧,无殃【38、39】(孔家坡汉简《日书》)
尾:百事凶。以祠祀,必有败。【54】(孔家坡汉简《日书》)
“祠祀”无疑是祷祠与祭祀二者的合并简称。由上表可知,“祠祀”一词在先秦很少见,但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出现6次,在放马滩秦简中出现2次,到孔家坡汉简日书中陡增,竟达12次之多,其使用频率显然越来越高。在居延汉简中也有“祠祀”一词,例如:“祭者,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駠,以取妇、嫁女、祠祀、远行、入官、迁徙、初疾……”【E.P.T40】*
新近公布的甘肃永昌水泉子汉墓M5所出汉简中,也有类似辞例:“□戊、丑、辰、未,不可祠祀、取妇、嫁女。”【封三71】*不仅如此,汉代还以“祠祀”为职官名,汉四年,“置祠祀官、女巫”。*秦朝主管宗教的官府称奉常,太祝为其六大属官之一,到汉景帝中六年,“更名太祝为祠祀,武帝太初元年更曰庙祀”。*满城汉墓M2中出土有四方封泥,上铭“中山祠祀”,说明地方侯王也有此官。从太祝到祠祀,再到庙祀,标明了秦汉时期祭祀与祷祠合流的历史轨迹。
总之,时代愈往后,祭祀与祷祠的用法愈是合流了。因此,楚简与秦简中“祭”与“祠”的区别,分别只是古汉语用词习惯演变过程中的一环而已,不宜理解为性质的差别。
其三,秦人的“祠”,实际上也是祭,而且可能是对直系亲属的常祭。云梦睡虎秦简《日书》甲种中有“祠父母良日”【78贰】,在岳山秦简中也有“祠大父良日”【贰Ⅰ】,然而,在王家台秦简中,则写作“凡祭父母之良日”。 *可见,“祠”与“祭”,在秦人那里本是一回事。
秦简中“祠”的仪式,实际上也与礼书中所说的“祭”相同。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中有关于“祠”的犯罪惩罚条款:
公祠未
,盗其具,当赀以下耐为隶臣。今或盗一肾,盗一肾赃不盈一钱,何论?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,皆各为一具,一[具]之赃不盈一钱,盗之当耐。或值廿钱,而柀盗之,不尽一具,及盗不置者,以律论【25-26】
何谓“祠未
”?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“未”。未置及不置者不为“具”,必已置乃为“具”。【27】
何谓“盗埱
”?王室祠,埋其具,是谓“
”。【28】
秦人“祠”的仪式中,要“置豆俎鬼前”,这与《仪礼》的《特牲馈食礼》《少牢馈食礼》完全相同。在祭礼中,尸要代祖先享食,“尸左执觯,右取菹擩于醢,祭于豆间”,“尸实举于菹豆”,“辨擩于三豆,祭于豆间”,“尸左执爵,右兼取肝,擩于俎盐,振祭,哜之,加于俎豆”,这些动作的前提正是秦简所言的“置豆俎鬼前”。
又如,祭祀完毕撤去食馔之馈,称之为“彻(徹)”,《仪礼·少牢馈食礼》的下篇即名《有司彻》。而上引秦简中言及“祠”礼时也称之为“彻”:“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‘未
’。”在里耶秦简中,有几支简专门记录了秦朝迁陵县出卖“祠余”之彻物的现象:
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,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肉二斗卖于大……【15-490】
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,仓是佐狗出祠[先]农余彻豚肉一斗半斗卖于城旦赫,所取钱四。令史尚视平,狗手。【14-649、679】*
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,库建、佐般出卖祠窨余彻酒二斗八升于囗……率之,斗二钱,令史囗监。【8-993、8-907+8-923+8-1422】
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,库建、佐般出卖祠窨余彻脯一朐于隶臣徐,所取钱一。令史囗监。般手。【8-1002+8-1091、8-1055+8-1579】*
也就是说,秦人祭祀先农神和窨神完毕后,还把祭祀所用的祭品(如豚肉、酒)卖给城旦等刑徒。秦人之祠,“祠固用心肾及它肢物,皆各为一具”,想必迁陵县所卖的“余彻”中也包括这些。彭浩已指出,用动物的五脏(心、肝、脾、肺、肾)配属四季,分祭五祀,这已见于《礼记·月令》。*
秦朝之祠有固定的时间。里耶秦简反映的祠先农是春三月,周家台秦简(M30)有“祠先农”仪式,其时间是“腊日”。*彭浩指出,秦朝与汉朝一样,祠先农都是一年二度,春季始耕时“祠”,冬季腊日赛祷。*秦朝有系统的祖庙制度,在各地方建立祖庙并派人定期巡行,这已见于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所藏秦简:
一人作庙(8-145背)
六人作庙(8-162)
十二月戊辰,令史阳行庙。
十二月己丑,令史夫行庙。
二月壬辰,令史莫邪行庙。【DⅣ8-138背+8-174背+8-522背+8-523背】
如下邽庙者辄坏,更为庙便地洁清所,弗更而祠焉,皆弃市。各谨明告县道令丞及吏主。【0624】
泰上皇祠庙在县道者……【0055(2)-3】*
“祠庙”一词,极其清楚地表明,“祠”就是祭祖之礼。睡虎地秦简《法律答问》有载:“‘擅兴奇祠,赀二甲’。何如为‘奇’?王室所当祠固有矣,擅有鬼位也,为‘奇’,它不为。”【161】秦朝规定朝只有官府才能兴祠,其他人不得随便立庙兴祀(“擅有鬼位”),否则就是“奇祠”,属于犯法行为。*“太上皇祠庙在县道者”,明确说明是“庙”,应是秦朝的皇室宗庙。这种君主宗庙独专,并在各地层层分立宗庙的礼制,与西周的“支子不祭”的封建制度完全不同,是君主专制的表现,为汉代所继承。秦人的祖庙,其规模规整、礼制齐全,已为考古发掘所证实。
总之,秦人的“祠”就是礼制中的祭祀,认为秦人不重视祭祀,是极大的误解。将祠与祭对立起来,并由之引申出秦人重实用、重政治,楚人重巫鬼、重祭祀的结论,更无根据。
作者简介:杨华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、历史学院教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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